关于转发人事部 建设部 交通部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 做好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川人办发〔2007〕175号 考试教材征订、考前培训、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人员的注册及注册后的执业管理等工作。省建设厅和省交通厅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考试的时间等有关考务工作待人事部下文后另行通知。 二、国家在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之前,对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 (一) 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且符合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考核认定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认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 (二) 认定组织 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共同组织实施,并在四川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四川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组(名单附后,下称省考核认定组),负责我省拟认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人员的资格初审,省考核认定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人事劳动处(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80号,电话:028-85526040,联系人:李欣荣)。 (三)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再受聘本专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并向所在市、州建设行政部门推荐,经审查合格后,送同级政府交通、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州人事、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要对被推荐人员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核,严格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明确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审核意见另附纸),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报送的材料统一于2007年7月30日前报省考核认定办公室。 2.省考核认定组办公室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3.对经资格初审符合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由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确定我省拟认定人员名单,经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省考核认定组办公室将拟认定人员的考核认定申报材料送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复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由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三、各市、州人事、建设、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和考核认定的申报、推荐工作,对在考核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四川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组人员名单(略) 2. 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4.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厅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