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74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在总结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了《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并按职责分工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我省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广告协会负责。

二、通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中国广告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中国广告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三、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

四、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规定,通过考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与按照《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要求取得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社部发〔201425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