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批转《四川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川人职[2001]41号

 

    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级统计人才的需要和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现状,省统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转批你们试行。各地、各部门在组织高级统计师申报时,要指导有关人员认真对照申报条件的规定进行申报;申报人提供评审所需材料要根据评审条件规定,全面反映其在基础及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评审委员会要依据各项规定,对被评审人进行全面考核和公正评价。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改完善。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四川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统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统计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多出成果,更好地发挥统计人员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结合我省统计专业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按照本条件评审合格者,表明已具备高级统计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统计师职务二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统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担任统计师职务五年以上,参加全国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5.担任统计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先进统计工作者称号;

    2)独立或为主正式出版过统计专业的专著或译作;

    3)主持或主研的统计科研项目获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

    4)独立撰写或主撰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专业论文且在省级以上的公开学术刊物发表;或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决策咨询作用,但不宜公开发表的内部调研报告,经市、州以上地方党政领导批示并已予采用;

    5)主持过大型统计项目,或在大型企业中直接管理或承担主要统计工作,并担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五年以上;

    6)获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并连续三年获得行业或专业的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在行业、专业学会上发表论文取得较大影响者;

    (三)获取和处理信息能力

    1.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按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其考试成绩符合省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2.了解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在统计实践中运用计算机进行统计信息的搜集、处理和分析。按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其考试成绩符合省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评审条件

    (一)基础及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系统、坚实的统计专业理论和相关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熟悉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统计管理等相关知识;

    2.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方法、制度;

    3.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和统计专业发展方向。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过解决本单位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具有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熟练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过统计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问题,保证了统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3)针对统计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提出过与之相适应的统计工作重点、方式和方法;

    4)具有组织、指导中级统计人员学习统计业务知识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2.任统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制定过一个市州、一个省级行业、一个大型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或长远工作规划,经实施证明切实可行;

    2)主持承办市州、大型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的社会经济调查、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三项以上;

    3)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统计部门下达的统计科研课题一项以上。

    (三)业绩与成果

    1.任统计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过大型统计项目,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在所主持的统计项目中解决了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效果;

    2)拟定过专业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经济调查,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有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企业的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预报;或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3)直接管理和承担过大中型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的主要统计工作,运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为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通过统计工作参与经营决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避免了重大的决策失误,免于重大经济损失;

    5)组织实施行业性统计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建议对行业统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统计部门采纳;

    6)主持或承担的统计科研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或独到的见解,对统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

    2.任统计师期间,完成以下著作之一:

    (1)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分析报告二篇以上,报告定性准确,建议切实可行;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业学术论文、调查报告;

    3)正式出版过统计专业的专著或译作;

    4)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一部统计专业教材,被市、州以上统计部门选用。

     四、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统计专业人员均以是否在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来界定。

    (二)本条件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国家教委所规定的全日制大学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未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以及非经济类专业的,需经过答辩认定。

    (三)本条件所规定的必备条件成果,须经市州以上统计部门认定。

    (四)本条件中所列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五)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本条件由省统计局职改办负责解释。

    (七)本条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符,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