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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测绘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川人办发〔2007〕61号

 

各市(州)人事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规范测绘行为,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要求,为做好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测绘局共同负责。省人事厅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综合管理、协调、考务工作和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省测绘局负责考试教材征订、考前培训、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考试的时间及有关考务工作待人事部下文后另行通知。

二、国家在实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测绘岗位从事测绘专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一) 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长期在测绘岗位从事测绘专业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且符合人事部、国家测绘局《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第一条规定申报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认定注册测绘师资格。

(二) 认定组织

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由省人事厅、省测绘局共同组织实施,并由省人事厅、省测绘局及有关专家组成四川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小组(名单附后,下称省考核认定小组),负责我省拟认定注册测绘师资格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省考核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局(地址:成都市人民北路二段198号,电话:028-83335416,联系人:简世礼)。

(三)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人事部、国家测绘局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报送的材料统一于2007630日前报省考核认定办公室。

2.省考核认定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省考核认定小组。

3.省考核认定小组对经资格初审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进行复审,确定我省拟认定人员名单,由省考核认定小组办公室将拟认定人员的考核认定申报材料统一报全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市、州人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认真做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和考核认定的申报、推荐工作,对在考核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附件:1. 四川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小组人员名单(略)

2.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国人部发〔200714号文(略)

 

 

 

二OO七年三月八日